國管局印發(fā)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試行辦法
國管局印發(fā)《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 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
新華社北京12月20日電(記者林暉)記者20日從國家機關事務管理局獲悉,《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 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試行)》日前正式印發(fā),進一步完善了我國公務用車管理制度體系。
據(jù)了解,中央國家機關所屬垂直管理機構、派出機構作為各部門派駐地方的工作機構,其公務用車管理是中央國家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事關中央國家機關在地方的形象。長期以來,一些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存在責任不清、關系不暢、程序不明等問題,違規(guī)風險較大。
辦法立足《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明確的管理體制,發(fā)揮行政主管部門的主體作用,規(guī)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所屬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垂管派出機構負責本機構公務用車日常管理,國管局應當加強對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管理的指導監(jiān)督。
辦法要求,把住關鍵環(huán)節(jié),以公務用車編制核定、配備更新中的特殊事項為重點。在編制管理方面,與公務用車制度改革政策相銜接,要求垂管派出機構公務用車編制核定,以社會化出行、向社會購買服務為大前提。在京單位編制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提出意見后報國管局批準,京外單位由行政主管部門核定后報國管局備案。為嚴控編制,規(guī)定不論在京、京外單位,凡需核增編制的,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管局批準。
在配備更新方面,辦法明確在京單位配備更新車輛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國管局批準,京外單位由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由駐在地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按照屬地相關政策要求,辦理車輛注冊登記等手續(xù)。為嚴把標準,規(guī)定京外單位因工作需要超出規(guī)定標準配車或配越野車,應當報國管局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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