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中喝酒與人發(fā)生口角 打斗之中致人死亡
亮點黔西南訊 家中喝酒與人發(fā)生口角,打斗之中致人當場死亡,出逃十年終伏法 。近日,晴隆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被告人岑某某涉嫌故意傷害一案,在晴隆縣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并當庭宣判被告人岑某某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該判決對晴隆檢察院指控岑某某的犯罪事實均已認定,并且采納了公訴人提出的量刑建議。
案情回顧:2004年2月16日中午,白某某、陸某某及其子陸某到被告人岑某某家中喝酒,在喝酒過程中,岑某某與陸某某發(fā)生口角,陸某某持菜刀,岑某某持鋤頭,雙方發(fā)生打斗,岑某某將陸某某打倒在地上后逃離現(xiàn)場,致陸某某當場死亡。
岑某某出逃十余年后,于2014年11月5日在江西省樟樹市被抓獲,同年11月13日被依法執(zhí)行逮捕。案件呈報州院后,州院審查后退回晴隆檢察院審查起訴。該院所舉證據(jù)讓岑某某無從抵賴,最終認罪伏法。
正所謂“法網恢恢,疏而不漏”,出逃十余年,在外東躲西藏,顛沛流離,想逃避法律追究,在科技發(fā)達、法制更加健全的今天,任何試圖抱有僥幸心理,藐視國家法律的罪犯,想躲過法律追究是萬萬不可能的,最終得到的只會是更為嚴厲的法律制裁。( 袁 京 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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